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安庆博爱医院
发表时间:2016-12-31 08:3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安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68号)和《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宜政办秘[2012]100号)文件规定,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统一按照市政府令68号文件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余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统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时间
1、新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的,从参保之日起,其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逾期参保的,在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10个月以上的,其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参加生育保险后新增的职工,在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在10个月以上的,其新增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本市统筹区域内流动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中断缴费6个月以内的,补缴中断期间生育保险费,其缴费时间可连续计算,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的,不补缴生育保险费。
3、跨统筹区域流动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异地中止生育保险关系6个月以内,凭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参照本市统筹区域内流动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补缴办法,补缴中断期间生育保险费,其缴费年限(含异地连续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4、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聘)人员,凭组织、人社部门的录(聘)用文件,从工资执行当月起补缴生育保险费,其连续缴费年限可自补缴之月起计算,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统一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
1、按0.4%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不享受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
2、按0.8%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改为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三)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四)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
3、按0.8%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4、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四、统一生育保险医药费用支付标准
1、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范围确定;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使用“三个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及职工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2、职工因顺产、难产或剖腹产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照定额办法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职工另行收取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职工因顺产、难产或剖腹产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按当地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职工生育保险结算标准给予支付,实际费用低于相应结算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据实支付。
3、妊娠期间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4、参保职工分娩前常规检查的医疗费用,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补助,由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
五、统一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
我市参保职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即:根据不同的计划生育项目,确定不同的高补助限额;参保职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低于高补助限额的,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据实支付;高于高补助限额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各项计划生育医疗费用高补助限额分别为:
(1)门诊终止妊娠:300元;
(2)住院终止妊娠:1000元;
(3)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100元;
(4)输卵管绝育术:1200元;
(5)输精管绝育术:1000元;
(6)输卵管复通术:3500元;
(7)输精管复通术:3000元。
六、统一未就业配偶医药费支付标准
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十个月的参保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按各县(市)职工生育保险结算标准的50%给予定额补贴,实际费用低于定额补贴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据实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