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基金支付,现就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药品支付范围及标准
我市以现行的《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范围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其中甲类药品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乙类药品,个人先支付10%,剩余费用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及标准
我市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执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及标准如下:
1、特检特治: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单价在200元以上的检查或治疗(手术治疗除外),即为“特检特治”,其支付标准为:单价在200元—1000元(含)的,个人先支付10%;单价在1000元—20000元(含)的,个人先支付15%;单价超过20000元的,个人先支付30%。
2、特殊材料: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材料,即为“特殊材料”,其支付标准为:单价在1000元—20000元(含)的,个人先支付15%;单价超过20000元的,个人先支付30%。
特检特治及特殊材料,个人先支付以后的剩余费用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准
我市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的范围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其中床位费、住院诊疗费、护理费的基金支付标准如下:
普通病房床位费、监护病房床位费、住院诊疗费、护理费,以本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普通病房三人间” “监护病房床位费”、住院诊疗费、护理费标准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高支付限额。 (注:我市现行的普通病房床位费、监护病房床位费标准分别为15元/床日、60元/床日。)